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雇佣张某某到其家中锯木头。下午14时许,二人饭后因上午的工钱问题在孙某某家过间内发生争执,后张某某要进孙某某家,孙某某不让张某某进门并从家中客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张某某头上、身上砍,致张某某额部、颈部、左手腕等处受伤流血。2020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额部损伤定为轻伤二级,左腕损伤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口头传唤至莱州市公安局柞村派出所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