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小区**号楼**室,青岛**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小区的暂住处吃晚饭并饮酒后,得知当晚姐姐孙某乙与堂姑孙某丙曾相约一起吃饭,遂去到孙某丙位于黄岛区**路的住处,质问孙某丙为什么没有叫上自己一起吃晚饭,后孙某甲又去到青岛市黄岛区**街***宫(孙某乙在此处担任收银员),质问孙某乙为什么没有叫上自己一起吃晚饭,二人发生争吵,***宫店员曲某某在催促孙某甲离开时与孙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在店门口发生肢体冲突,店员朱某某随即参与进冲突中,互相对彼此身体拳打脚踢,孙某乙在三人中间拉架,期间孙某甲从其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理发剪刀,朝曲某某、朱某某身体连续猛烈捅刺,其中一次击中孙某乙颈部,孙某乙向前走了几步,随即倒地不起。孙某甲、曲某某、朱某某继续厮打在一起,孙某甲持续用剪刀朝曲某某、朱某某身体胡乱捅刺,朱某某、曲某某对孙某甲拳打脚踢,导致曲某某右手背、左胳膊大臂受伤,朱某某右胳膊肘部、右手背被划伤。经鉴定,死者孙某乙符合被锐器作用于左下颌下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死亡,曲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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