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玛莎莉酒吧门口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后心生不忿,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去到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88号建设银行门口,并用石块砸伤张某某后脑。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6日18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道**村**社**队**号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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