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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开封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8********,汉族,于2019年8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审理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的父母孙某乙、廉某某在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及妻子赵某某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孙某甲来到现场后用胳膊勒住刘某某的颈部并用力向后方甩去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病理鉴定,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民事方面,被告人尚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未达成民事和解,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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