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初中毕业,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9日18时许,李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邵某某手机通话的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随即纠集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至真阳镇**路邵某某家门口,使用匕首、砖头、扫把等凶器将邵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某、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林
助理检察员:赵拓荒
2014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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