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村**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家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前夫王某某的母亲胡某某的住处和胡某某讨论其与王某某的感情问题过程中,故意使用菜刀将胡某某砍伤。经鉴定,胡某某头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左肩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右手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右肩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蒙
检察官助理:刘利民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宁夏盐池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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