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5********,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镇**村**屯**号,捕前住址三河市**开发区**小区**。1981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孙某甲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16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郊人民公园东侧长廊处,被告人孙某甲看到被害人林某某与孙某甲弟弟孙某乙在一起玩牌,孙某甲上前持刀将林某某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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