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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现租住于沧州市运河区**旅馆,打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宏宇亚龙湾小区地下车库因琐事引发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孙某某持电钻将李某某打伤,造成李某某下颌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强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媛媛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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