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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住泊头市**村,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泊头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1时许,在泊头市**陶某门口,王某某与陶某(又名苗某)因分手产生矛盾,继而争吵厮打,其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殴打陶某,致陶某受伤,经鉴定:陶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腾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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