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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商住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鲤城区商品街189号路段,因车辆被堵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妻子洪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双方打架,致被害人黄某某右手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回到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女友汪某某代为预缴6万元用于赔偿对方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就诊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许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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