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组 **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杨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泗洪县**街**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因情感纠纷与其丈夫杨某甲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其女儿杨某乙因保护孙某某被杨某甲殴打,被告人孙某某见状遂从厨房拿出水果刀将杨某甲胸部、背部等处戳伤,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等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接处警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20年8 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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