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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无业。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此前一同喝酒时,马某某对孙某某女朋友岳某某言语调戏、二人互相打闹心生怒气,在三人共同来到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酒吧门口时,孙某某将马某某踏倒在地并在脸上打了几拳,致马某某双侧鼻骨骨折。2020年5月12日经榆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如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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