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5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村**社**号,住会宁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白银区**路**小区临街商铺“**”店内与王某某喝酒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孙某某持啤酒扎杯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伤情为面部挫裂伤、右侧上颌窦下壁骨折。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颧部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上颌窦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鹏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会宁县**小区*号楼**室其租住房中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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