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8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7时40分许,倪某某、陈某某在南安市**镇**便利店门口质问被告人孙某某举报赌博一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倪某某先用手推、用脚踢被告人孙某某一下,被告人孙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捅向倪某某,倪某某向旁边的巷子跑,被告人孙某某持刀追赶倪某某,后倪某某在巷子处捡到一块铁片,手持铁片与被告人孙某某对打。倪某某因受伤倒躺在一辆车旁时,被告人孙某某继续持刀并用脚踢打倪某某,致倪某某受伤。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也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孙某某向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报警。2019年2月1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2019年4月2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传唤,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购物入库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夏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材料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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