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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路街道永泰居委会人,居民,住莒南县**路街道**号。于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于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因儿女婚姻财产纠纷,在莒南县**建材城庄某某的油漆店门口发生争执,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庄某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庄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70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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