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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楼**村**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08年4月4日2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韩寨村南门一家烟酒店门口,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方某某,造成被害人头部、右上肢受伤。经鉴定,其右上肢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证人查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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