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1996年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时许,在锡林浩特市**苏木**嘎查**号基桩附近,刘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因孙某某所在公司人员出入刘某某私有草场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孙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已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1996)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2003)锡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处理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20】第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英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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