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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甲****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08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宝龙社区北门附近润馨澜庭商贸有限公司内将黄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因外伤致颅内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讯问,如实供述打伤黄守春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赵某甲手机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黄某某、温某某、邹某某、赵某乙、邵某某、刁某某、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红叶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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