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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鹤岗市南山区**公司工人。户籍地鹤岗市南山区**社区****组,住鹤岗市南山区南山矿**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行政处罚(有/无)

 有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7月1日

监视居住时间

 无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贾某某、栾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鹤岗市人民广场东侧道口大排档吃饭。期间,孙某某发现其妻子李某某(女,32岁)与马某某(男,28岁)一同在人民广场东侧道口内二、三十米处下车,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叫上贾某某、栾某某、单某某、张某某,五人用拳脚对马某某面部、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进行殴打。而后,孙某某用拳脚击打李某某面部、身体数下,后五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双眼顿挫伤属轻微伤;上唇粘膜挫裂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双眼钝挫伤,左眼眉弓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周身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适用缓刑。

                 检察官:彭善伦

                                  检察官助理:魏宏娜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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