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其家中,与前来讨要债务的被害人雒某甲产生言语冲突,继而引起厮打,在其家门外,被告人孙某甲踢踹被害人雒某甲左腿,导致雒某甲受伤。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雒某甲左侧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雒某甲左足损伤属轻伤二级,雒某甲左侧第2肋骨骨折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孙某乙、雒某乙、雒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雒某甲陈述;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杨 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383****。
2.案卷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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