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1********,回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办事处**路*巷*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登封市颍河路怼开酒吧喝酒时,与一起喝酒的王某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二人离开酒吧,在酒吧门前台阶处,被害人王某某下台阶时,被告人孙某某从王某某背后推王某某,王某某从台阶上摔下,王某某又骂,被告人孙某某朝王某某嘴部踢一脚后离开。致王某某嘴部、右腿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右膝关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王伟东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 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闫保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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