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26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前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后二人产生矛盾,刘某某曾多次到孙某某租住处找孙某某,并砸坏孙某某家门窗。2019年6月3日凌晨两三点钟,刘某某再次来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号孙某某的租住处,并进入房屋内。刘某某在孙某某家中留宿,孙某某认为刘某某多次纠缠、不堪其扰,遂决定杀死刘某某。孙某某持家中的锤子向熟睡中的刘某某头部连续击打数次,并在确认刘某某死亡后用床单、毯子、被罩、尼龙绳、塑料布等将刘某某尸体层层包裹。
随后,孙某某打电话将其子被告人张某甲叫到其租住处,告诉张某甲其将一长期纠缠自己的男子杀死,并要求张某甲帮助其将尸体处理掉。张某甲、孙某某将尸体抬到孙某某辽C****8白色尼桑车上,张某甲将自己的车送回辽宁省海城市,二人约定在海城大白桥会合。孙某某在海城大白桥接上张某甲后,继续驾车向大连方向行驶。深夜,二人驾车到达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普湾大桥,在桥上将刘某某尸体抛入海中。
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被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死后抛尸入水。
2019年6月5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号出租屋内将孙某某抓获;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城市大王街339号张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汽车;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确认表、治安调解协议书、银行卡交易信息等;
3.证人费某某、宋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王欢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二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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