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才,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区***乡***1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暖气片厂锅炉房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孙某某被王某某打了几个耳光后,从床铺下抽出一把西瓜刀,将王某某头面部砍伤,经工友范强荣劝说,孙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面部损伤构成轻伤。

2018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庄河市鞍子山乡**村**屯养猪场西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孙某某用屋内的壁纸刀将李某手腕、脖子划破,后其走到屋外,又用插在地上的遮阳伞伞柄捅刺李某胸部及邵某某胳膊,并追打邵某某,其返回原地后发现李某伤势严重,遂逃离现场,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左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失血死亡;邵某某肢体及腹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25日上午,侦查机关在庄河市鞍子山乡**村**屯一商店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死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王忠奎、范强荣等人的证言;4、指认、检查等笔录;5、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文东

     代理检察员:杨  宁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5册(散页5页)、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