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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2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平社区安东委和平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橡树湾**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20年2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20日,在鞍山市高新区橡树湾小区地下车库,被告人孙某某先后9次,将被害人宁某某等人在此停放车辆的轮胎扎坏。经鉴定,四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锥子一把;

2.书证: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2020年83

附: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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