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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组**号(同户籍地)。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为了上坟路好走,将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组黄孤堆山附近由该村村民孔某甲家种植的樱桃树用锯子锯断。2020年3月25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锯断的十八棵樱桃树价值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锯子一把。

2.​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3.​ 被害人孔某甲陈述;

4.​ 证人彭某某、孔某乙证言;

5.​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

8.​ 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姝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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