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是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因债务纠纷,孙某某组织张某某、龚某某、聂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高某某(已对6人作不起诉)持钢管,将被害人盘州市聚能选煤有限公司停放在盘州市石桥镇鸿辉煤矿门口的贵B**大货车的挡风玻璃、大灯等部件砸坏,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砸毁部件总价值人民币16117.00元。2019年12月26日,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盘州市聚能选煤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盘州市聚能选煤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孙银波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马某甲、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盘州价认字[2019]19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双方已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有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卷: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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