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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敲诈勒索、保险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9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峰,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和各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8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赵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昆山市北门路**广场附近驾车跟随酒后驾车的被害人王某某至富士康路紫竹路路口附近,故意碰擦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汽车,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受损。后被害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双方至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敲诈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8年6月2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经预谋,在昆山市**区**KTV附近驾车跟随酒后驾车的被害人沈某某至鹿城路马鞍山路路口附近,故意碰擦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汽车,致使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汽车受损。被害人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报警后,双方至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山中队处理该事故,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欲敲诈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30000元,因被害人沈某某不同意支付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账户交易数据等。

二、保险诈骗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乙、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先后3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隐瞒事故真相,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6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苏ER****别克轿车,在昆山市张浦镇花园路故意撞击刘某乙驾驶的皖SJ****名爵轿车,后隐瞒事故真相,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骗取该公司人民币6500元。

2、3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闽C1****斯柯达明锐汽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鹤民路路口附近故意撞击刘某乙驾驶的皖SJ****名爵轿车,后隐瞒事故真相,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0900元。

3、3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苏EL****凯迪拉克轿车,在上海市青浦区港俞路青赵公路路口附近故意撞击刘某乙驾驶的皖SJ****名爵轿车,后隐瞒事故真相,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骗取该公司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保险公司理赔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刘某乙、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万元(其中3万元系犯罪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6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敲诈勒索、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部分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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