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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厚坡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淅川县厚坡镇**村村民,于2014年开始享受低保政策,2016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脱贫。2018年因河南省民政系统比对出孙某某之子张某某在新乡市长垣市购买有一套商品房,孙某某享受的低保政策被取消。期间孙某某仍享受了C级危房改造政策。孙某某脱贫后,为达到给其易地扶贫搬迁或享受D级危房改造的不合理要求,多次给县、市、省、中央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写信上访,举报淅川县厚坡镇**村支书张某甲。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孙某某反映的问题大部分不属实,孙某某不同意调查结果,继续上访,并要求给其10万元后不再上访,经张某甲与孙某某协商,其同意降至7万元。2020年4月27日下午,张某甲付给孙某某3万元现金,并按孙某某的要求写下欠条承诺剩余4万元在5月10日前付清,孙某某也保证以后不再举报张某甲。因到5月10日张某甲未能支付剩余的4万元,孙某某又多次到厚坡镇政府上访,要求张某甲支付4万元。6月22日,孙某某再次到镇政府上访,张某甲迫于无奈,再次向孙某某支付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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