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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4日,时任瓦房店市**镇**的何某某带队拆除了被告人孙某某的四处违章建筑。被告人孙某某对何某某不满,以举报何某某违纪的方式威胁何某某,何某某被迫付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8万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大连市**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洗沙产生的污水污染其家中的水井为由,用车挡住工厂的设备,不让工人生产,公司经营者张某甲、张某乙被迫付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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