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现住高新区**街道**村。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民警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8月间,孙某某以张某甲“诬告”其吸毒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到张某甲家中进行恐吓,后又言语威胁,张某甲分三次给孙某某59000元。2019年5月13日,孙某某家属向张某甲赔偿59000元,张某甲对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原谅书、收条、户籍证明;2.证人薛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常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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