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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街道**村**号甲,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莱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被害人展某某与其妻朱某丽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不听劝告,遂在展某某的租房处对其拳打脚踢,并让其与朱某丽对账,迫使展某某写下欠朱某丽的现金一万元和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五万元的欠条各一张,后分两次接收展某某转账人民币一万元和三千二百元。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又对展某某进行殴打,并让其凑钱还精神损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扣押清单及伤情照片;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卫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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