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红峰路邮政储蓄银行,使用假冒的人民警察驾驶证冒充公安民警,以告发被害人何某某嫖娼作为威胁,向何某某索取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孙某某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书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2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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