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二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10年3月因赌博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俱乐部包厢内,由倪某某、顾某某、姚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故意装“猪”设套,引使陆某某、蒋某某诈赌,后由奚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纠集王某甲,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采用“反杀猪”手段敲诈陆某某、蒋某某钱财,敲诈得款共计人民币429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得到挽回。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