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区**村,现住东莞市**镇**村。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做五金加工厂的名义租下了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一宿舍楼一楼的一间厂房。2019年6月份,孙某某在未经生态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下,自行将该厂房后面一房间改造为一无牌电镀车间,并接收客户订单进行打磨、抛光、电镀加工,其让工人把五金材料进行打磨、抛光工序,自己一人负责电镀工序。孙某某在电镀加工过程中添加 “工业铬酐”和“开缸剂”到水槽,将五金材料放进水槽电镀,后取出用清水清洗,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其自行安装的排水管从电镀车间废水排水口直接排入该宿舍楼生活污水管,最后流经厂区内排水管排到厂区外的一块荒地里。2020年1月1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执法人员到孙某某电镀车间检查,并当场对电镀车间废水排口抽样检测,经检测,该电镀车间废水监测因子中总铬超263倍、六价铬超1259倍、总镉超2.20倍、总铅超13.7倍、总铜超6.60倍、总铁超11.1倍。2020年1月21日,孙某某按照电话通知到案发现场配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执法人员告知其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让其原地等公安人员,孙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其带回调查,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孙某某缴纳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40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环境监测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厂房租赁合同等书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视频,证人谢某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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