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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环蓉物流园。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15至2018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组开设货车维修站,经营货车日常保养以及机油更换等业务。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将维修货车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露天储存、堆放在室外,导致部分废矿物油通过隐蔽雨水沟渠、渗坑排放到外环境中,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2018年6月15日经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对隐蔽沟渠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该隐蔽沟渠内检测出石油类污染物,含量为45900ml/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报告、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移送意见书、查封决定书、危险物质处置合同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测报告;5.环境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方式159742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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