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洗钱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钢结构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住张家港市**镇**号**幢**室,原张家港市**钢结构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南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翟某某(另案处理)以上新三板、对外出售股权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募集资金,曾多次微信提醒翟某某不能对外非法集资,但因翟某某系其堂姐的原因,仍接受翟某某的委托,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及自己实际控制的张家港市**钢结构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账户接受翟某某从南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汇入的非法集资款人民币6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按照翟某某的指示,将608.925万元用于归还翟某某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或费用(具体明细详见附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账户于2018年6月6日、7日,分两次接收翟某某实际控制的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各180万元,在翟某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将其中358.925万元汇入刘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账户,用于归还翟某某的债务或费用。

2.被告人孙某某实际控制的张家港市**钢结构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于2018年5月18日,接收翟某某实际控制的南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250万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将钱转入其个人账户,在翟某某的要求下,于2018年5月21日分别将钱汇入徐某某(另案处理)账户,用于归还翟某某的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民事调解书、南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介绍资料、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黄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翟某某的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然为翟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涛

检察官助理:赵海燕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81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孙某某往来明细一览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