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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722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现住瓦房店市**座**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B****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瓦房店市**街**银行路口,左转弯时因未让行人优先通行,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邹某甲,造成邹某甲受伤,10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甲系脑梗死伤后继发大面积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邹某甲无事故责任。肇事后,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和解协议、收条,证人邹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12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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