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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村**号,住址**。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9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京******号小型客车(载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沿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道与新西环路口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的冀******号重型半挂车(载被害人朗某某)相撞,致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当场死亡,李某丙、张某乙、赵某某、朗某某受伤。经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丙之损伤为轻微伤;张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一级;赵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情况说明、前科情况、发破案经过、死亡注销证明、酒精检测单、诊断证明书五份、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八份;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四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19年7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52016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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