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4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当事人金某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海滨路相碰撞,造成金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2日,威海市交警三大队认定孙某某因观察不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吸毒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等;5、勘验笔录:勘查现场的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对孙某某判处一年到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室,电话1396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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