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南路**宾馆。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宾馆期间,多次介绍、容留梁某、高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保柱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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