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于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津海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容城县津海大街和金台交叉路口时,与庄某某驾驶的冀**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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