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3********301X,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津桥路路口时,与姜某某驾驶的辽******号现代牌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损坏,孙某某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认定,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报警信息、驾驶证查询记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呼吸检测仪、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封袋照片、呼吸测试仪酒精含量凭单、协议书及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姜某某辨认笔录、勘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宝英
检察官助理 汪馨宇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