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打工,现住山东省**县**区**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05国道交汇处东路段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勘验、检查笔录;3.书证;4.证人季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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