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在***旗***镇由****小区附近土路右转弯上中心街行驶至东升派出所院内,被派出所民警发现酒驾,后报案至扎赉特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述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社会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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