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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街道**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东区***街道***村路段时,与人发生纠纷,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凤凰岭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并移交河东交警大队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5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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