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2009年6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酒后来到德惠市十一道街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时光音乐串吧吃饭,无故对正在时光音乐串吧三号桌喝酒的李某某等人辱骂,三号桌李某某等人扔餐具殴打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继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用镐把、啤酒瓶和李某某一方互相殴打起来。被害人王某乙过来制止并给被告人孙某某两个耳光,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甲用卡簧刀将被害人王某乙头部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后经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照片;
2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抓获经过及证人何晶、孙莉莉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