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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丰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到8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下载“唐山撸麻巧”软件,购买房卡开设赌博房间,后建立微信群组制定赌博规则,并以出售房卡的形式从中渔利,组织20余人以“撸麻雀儿”的形式在游戏软件内赌博,共非法获利三千余元。

    2019年9月2日孙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并于2019年9月28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参赌人员冯某某、陈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2冯某某、陈某、郑某某等证人提供的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孙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所用苹果牌手机1部;

5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向征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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