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帮人放树,干活期间未经庄某某同意放倒庄某某家树两棵,被发现后答应给予赔偿,但一直未履行。2019年**月**日,庄某某在白某某家找到孙某某要树钱,孙某某不给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庄某某拽孙某某要去派出所告孙某某盗窃,孙某某不去并返回白某某家屋内,取出木把尖刀一把,趁庄某某不备将其右腹部扎伤,然后逃跑。2019年8月15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为重伤二级。2018年8月12日,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庄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约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俊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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