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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周村**幼儿园厨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街**巷**号。2005年7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晚上19时许,在周村区**路**号,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吃饭期间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某某持酒瓶殴打被害人孟某某致孟某某受伤。经鉴定,孟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名单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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