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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环境污染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厂工房*5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9年12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2016年开始在丰南区黄各庄镇村庄经营汽车发动机精密加工中心,期间,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多次将清洗发动机等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废机油的废液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后院的蓄水池内,废液通过蓄水池侧壁渗透至土壤,对环境造成污染。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某排放的油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Toxicity,T);后院的蓄水池不具备防渗功能,符合渗坑认定条件。经唐山洁城危废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的油水混合物重量1.42吨,油污泥0.42吨。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工单(48本)、孙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4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丰南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

6 辨认人李某某、杜某某、赵某某、丁某某和的辨认笔录;

7孙某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8现场、取样、渗坑、询问及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环保法规,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孙某某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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